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15號聲請人凱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瀚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金山禪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年度建字第415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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