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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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陳鎮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陳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陳鎮前因搶奪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7月、3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9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諸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②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4月、4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8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諸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71號裁定訂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01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1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0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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