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九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坤榮 上列聲請人與 莊春福 、 莊景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或其他釋明文件,俾利本院審查主張自民國「110年1月12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