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沈吉華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吉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沈吉華因侵占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吉華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由其本人繳納後,將被告免予羈押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前往受刑人住所執行拘提亦無果等情,此有國庫繳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等影本、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3月25日函暨檢附拘票及拘提無果報告書1份被告即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