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 簡薇一 即巴噶褡外‧嚕甄、 董智 、 王書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明確陳明本案具體請求之內容為何?(即更正後完整之訴之聲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