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南金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 律師
游涵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南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南金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1年10月13日,該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1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