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9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劉特積 訴訟代理人 鄭金央
劉冠廷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福成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提起反訴,茲就該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之徵收裁定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本件反訴原告係就原審判決所載之土地提起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訴訟,核屬因地上權涉訟,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二、查系爭彰化縣彰化市○○段第980之1地號土地依原審法院判決所核定每年之租金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861元;又彰化縣南郭段坑子內小段14-288地號土地,原審判決所核定之每年之租金利益為19,454元。就原審判決所核定系爭2筆土地每年之租金利益,本院審核後認均無不當,可資為地上權價額之計算標準。則本件系爭爭2筆土地每年之租金利益之15倍,合計為45萬4725元(〈10861+19454〉x15=454725)。又系爭2筆土地之地價,經計算後為290萬3430元(980-1地號土地面積305.95平方公尺、14-288地號土地面積548平方公尺,2筆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400元,故該2筆土地地價總計為〈305.95+548〉x3400=0000000)。依法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45萬4725元計算。
三、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4,725元,應徵反訴裁判費7,44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反訴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