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9號上訴人 秦庠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素琴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8,31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