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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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南金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 律師
游涵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南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南金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1年6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