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鎮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鎮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鎮宇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字第0999054409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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