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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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52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洪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