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24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1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謝宗霖┌───────────────────────┐│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600元│├────────┼──────────────┤│合計│34,171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