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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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阮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附表: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榮順 │兆豐商業銀行│96年4月15日│8,100元│PTC0000000│││││屏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