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О三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贓物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