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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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23號原告 江竣墉 被告 劉婉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得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及酌定親權歸屬,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裁定通知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訴,該裁定通知已於同年3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上開裁定通知及送達回執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1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