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訴人 江宜潔
江彥慶 江岳叡 江爐 江衍潮 被上訴人 馬宗凡
盧泰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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