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54號聲請人翔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昆南 相對人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示送達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所謂專屬管轄,非以法律以明文定為「專屬管轄」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登記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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