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66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麗芳 債務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債務人蔡月鳳債務人 謝祖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