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清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清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清舜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4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清舜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9736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69736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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