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4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2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間某日,向年籍不詳綽號「 阿弟仔 」者,取得具殺傷力仿貝瑞塔廠半自動手槍改造具殺傷力九O玩具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三顆後,其即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五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被告將上開槍、彈藏在所駕駛五OO─MG號營業小客車上,行經臺中市○○區○○○街與重慶路口時,遭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具殺傷力手槍一枝及子彈三顆,因認被告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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