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