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破產財團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破產財團之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破產財團全部財產之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按破產財團之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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