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2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營業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代表人 施瑤台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營業事務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七三一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新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不服經濟部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七三一二號再訴願決定,竟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高啟燦法官吳明鴻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