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2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二號
原告德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九七六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八十九訴字第○九七六一號再訴願決定,竟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高啟燦法官吳明鴻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