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25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2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五四號
原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北縣政府代表人 蘇貞昌 右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八九勞訴字第○○三五四九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八九勞訴字第○○三五四九一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高啟燦法官吳明鴻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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