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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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原告 吳蔚萱 被告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瑋軒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如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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