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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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謝佳晏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祐辰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
000元,惟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等2人之各個請求給付會款
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
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
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
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
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個
被告請求之會款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
附表所示,並加總彙計原告於本事件所應繳納之第1審裁
判費為9,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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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1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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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祐辰 │420,000元 │ 4,520元 │
├────┼───────┼────────┤
│ 盧曼莉 │420,000元 │ 4,520元 │
├────┴───────┼────────┤
│ 合 計 │ 9,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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