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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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謝佳晏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祐辰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
   000元,惟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等2人之各個請求給付會款
   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
   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
   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
   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
   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個
   被告請求之會款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
   附表所示,並加總彙計原告於本事件所應繳納之第1審裁
   判費為9,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1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劉祐辰 │420,000元  │ 4,520元   │
├────┼───────┼────────┤
盧曼莉  │420,000元  │ 4,520元   │
├────┴───────┼────────┤
│      合  計 │ 9,0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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