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251號
原 告 馬清菁
被 告 楊利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
月三十一日起為被告楊利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