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林陳玉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45,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