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原   告  李文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美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另應具狀敘明所請求被告給付之會款計算依據,並應確
  認究係欲請求被告返還所領走之會款?或請求被告應依約給
  付得標後之各期死會應繳會款之總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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