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原 告 李文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美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另應具狀敘明所請求被告給付之會款計算依據,並應確
認究係欲請求被告返還所領走之會款?或請求被告應依約給
付得標後之各期死會應繳會款之總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