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少連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少連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少連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3年10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其第一次延長羈押將於94年3月2日期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李淑惠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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