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謙宏
十五號二樓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94
刑事第一庭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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