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96號原告和群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