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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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31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瀚濤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蔡清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連續殺人未遂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7月14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