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彥慧 相對人 王周月 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暨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94年12月31日,並已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合併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 王美宜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89年8月8日⑵95年12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840,000元⑵3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自89年8月4日至119年8月3日止。⑵自95年12月25日至145年12月25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均為王美宜,均1分之1。嗣債務人王美宜於95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9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0年12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10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78,24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件、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1件(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開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麻園頭││612│建│1128│10/4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971│臺中市西區麻園│住家用鋼筋混凝土│第5層:78.58││全部││││頭段612地號│造5層第5層│合計:78.58│││││├───────┤│││││││臺中市西區向上││││││││路1段258巷22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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