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 陳興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洪惠菊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債權人有限責任豐原信用合作社,已由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1日起奉准概括承受,其法人人格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90年1月19日、92年4月1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46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惠菊、 陳源釗 。嗣全部抵押物於93年2月27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興盛。而債務人洪惠菊於⑴90年4月4日⑵90年11月9日⑶90年12月12日⑷92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70,000元⑵400,000元⑶410,000元⑷27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0年4月4日⑵110年11月9日⑶110年12月12日⑷112年1月24日,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⑴100年6月4日⑵100年7月9日⑶100年7月12日⑷100年6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71,5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2件、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帳卡影本各4件等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復興││638│建│96.30│全部│├─┼───┼────┼───┼───┼──────┼─┼─────┼──────┤││臺中│豐原│復興││639│建│2.64│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31│臺中市豐原區復│住房、梯間│一層:54.42│陽台:3.95│全部││││興段63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二層:54.42│││││├───────┤二層樓房│突出物:6.72││││││臺中市豐原區東││││││││陽路130巷22弄5││││││││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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