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玄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玄燁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劉玄燁因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普通過失傷害│公共危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5日│100年1月5日│99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445號│100年度偵字第6445號│100年度偵字第613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52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52號│100年度訴字第14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6日│100年6月16日│100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52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52號│100年度訴字第1434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日│101年1月16日│││日期││││└───┴────┴─────────────┴─────────────┴─────────────┘┌────────┬─────────────┐.│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13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34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1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