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甲○○
指定送達處訴訟代理人 陳正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麗琴┌───────────────────────────────────────────────────┐│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高速鐵路股1│89-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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