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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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0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八號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18號撤銷買賣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