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玉麗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九一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葉珊谷法官官信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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