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即以原告起訴時預估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二三0平方公尺按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土地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