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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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升國際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