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甲○○」或「 王文宏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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