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原告 楊清安 即兆億貿易行被告甲○○
之3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項損害賠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060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於95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之。但原告95年10月30日具狀抗告稱其請求四人損害賠償,被告甲○○僅為其中一人,對甲○○僅請求1/4,合計為0000000元;而96年1月4日又具狀陳報僅請求784萬元之1/4為196萬元。本院重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