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人 連日昌 即華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李清音 為華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華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賸餘財產分配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清算申請書暨收據呈送在案,經徵得之李清音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清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500號卷宗,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計算書項目新臺幣(下同)聲請費用1,000元合計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