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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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93號上訴人萬業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被上訴人 廖佩君 即大器四方室內裝潢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2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738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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