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2號
103年度訴字第304號103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莫順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23359號、第25288號),暨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7039號、第9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莫順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胡莫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記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2項之罪,次數高達115次,刑責極鉅,且有通緝到案之事實,被告顯有匿責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考量其犯罪次數及刑責之重大,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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