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美瑜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罪刑確定,並定其編號1至4所示各罪應執行之罰金刑(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等│詐欺│詐欺││││││├──────┼────────┼────────┼────────┤││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新臺幣2萬元││宣告刑│(共21罪,各處罰│(共2罪,各處新│(共5罪,各處新│││金新臺幣1000元)│臺幣2萬元)│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98年12月4日(聲│101年5月23日、│101年9月20日、│││請書漏載,應予補│101年7月17日│101年11月22日、│││充)││101年11月29日、│││98年12月17日、││101年11月29日、│││99年1月7日(3次││101年11月29日│││,聲請書誤載4次│││││應予更正)│││││99年1月19日│││││99年1月21日(3次)│││││99年2月4日、│││││99年2月1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22日(3次)│││││99年1月8日、│││││99年1月4日│││││99年1月23日(3次)│││││99年1月25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1593號│偵字第13312號│偵字第2770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湖簡字第│102年度士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45號│112號│1078號││├──┼────────┼────────┼────────┤│事實審│判決│101.03.01│102.03.19│103.12.1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湖簡字第│102年度士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判決││45號│112號│1078號││├──┼────────┼────────┼────────┤││判決││││││確定│102.01.02│102.04.18│104.01.20│││日期││││├───┴──┼────────┼────────┼────────┤│備註│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3萬元。│6萬元。│└──────┴────────┴────────┴────────┘┌──────┬────────┬────────┬────────┐│編號│4│││├──────┼────────┼────────┼────────┤││││││罪名│詐欺││││││││├──────┼────────┼────────┼────────┤││罰金新臺幣2萬元││││宣告刑│(共4罪,各處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1年4月20日、│││││101年6月30日、│││││101年7月21日、│││││101年7月12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9332號││││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113號││││├──┼────────┼────────┼────────┤│事實審│判決│103.12.3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判決││1113號││││├──┼────────┼────────┼────────┤││判決││││││確定│104.02.05│││││日期││││├───┴──┼────────┼────────┼────────┤│備註│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