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顏秋英 被告 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對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告陳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04元,應補繳裁判費1,3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正本於104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鍾孟容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