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0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確定。惟其竟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三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五月間某日止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在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少連易字第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右揭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